确认劳动关系的审判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先进行
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
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情况
1、相对集中在
建筑施工等领域
相对集中于
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交通运输等劳动密集型领域。该些案件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分别为24件、31件、16件,其中涉及该三行业的分别合计有19件、23件、12件,分别占当年判决结案数的79.2%、74.2%、75.0%。
2、仲裁与法院的裁判结果差别大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件数分别为14件、15件、9件,分别占当年判决结案数的58.3%、48.4%、56.3%。变更仲裁裁决结果的件数分别为7件、14件、4件,分别占判决数的29.2%、45.2%、25.0%。2010年和2011年,二审法院对浦东新区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各改判2件,分别占该类案件
上诉数的13.3%、12.5%,远高于浦东新区法院同期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改发率。
3、案件调解撤诉比率偏低
近3年审结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调解数分别为2件、7件、5件,撤诉数分别为6件、6件、10件(其中以和解为由撤诉数分别为4件、4件、7件);调撤总数分别为8件、13件、15件,分别占当年结案数的25.0%、29.5%、48.4%,均明显低于浦东新区法院同期民商事案件60.1%、63.5%、62.5%的调撤率。
4、诉讼目的主要用于申报工伤
近3年判决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分别为24件、31件、16件,其中诉讼目的是为申报工伤的分别为17件、28件、9件,分别占判决数的71%、90%、56%。事故伤害集中在从高处跌落摔伤、被劳动工具所伤或者上下班途中出
交通事故等。伤者申报工伤认定时,一旦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通常就要求伤者先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难点
1、裁判依据选择难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含复函、纪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文件等,均有部分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些内容不尽一致,仲裁和法院在选择裁判依据时存在难题(具体冲突之处,详见后文梳理)。法院变更仲裁裁决结果或者二审改变一审判决内容,部分原因为双方参照适用的裁判依据不一致。譬如,工程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所雇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