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合同诉讼
管辖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签订
合同代表着是合作共赢,但是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发生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不善,只能走法律程序,发生法律官司,提起法律诉讼。在法律上,对于诉讼的
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明确不同诉讼的诉讼地点。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讲述
建筑工程
合同诉讼
管辖的有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诉讼
管辖地的确定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
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属于建设工程
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
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
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
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
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
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
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
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
管辖权。
二、
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纠纷
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上以上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以上内容不仅介绍
建筑工程
合同诉讼
管辖的有关内容,也介绍了诉讼
管辖的其它知识。
建筑工程
合同的诉讼
管辖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一切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严格根据法律来确定
管辖地。诉讼
管辖权的确定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严格规定
管辖地是正确处理纠纷的保障。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和诉讼
管辖有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