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纠纷简单总结为几种常见类型:
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
合同引起的纠纷;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逾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房屋买卖
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因“阴阳
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等。
二、二手房买卖交易不可避免的牵涉到过户的问题,那么房屋买卖
合同签定后,迟迟未办过户,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房屋买卖
合同签订以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属于违反买卖
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买方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
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
保全;如果买方志在
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
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
违约金。
三、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如果在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
合同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
合同,在
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
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
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四、买家以他人名义购房,此情形如果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发生
合同纠纷的,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
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五、二手房买卖交易签订
合同时,作为买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二手房屋买卖
合同的纠纷的起因源于
合同,一些纠纷可以通过买卖双方严谨的
合同约定来避免,或可以通过
合同约定使纠纷简单化,给遵守合约一方带来最大利益。二手房买卖时,三个
合同特别重要,第一个
合同是中介委托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买房,那中介一般不会让你直接见卖房人,他们会担心你会跨越他,直接和卖房人达成协议。所以,中介一定会让你跟他签一个中间
合同。第二个
合同是房屋买卖
合同,这个
合同上,买房人一定要签仔细房屋原来的所有权是谁,房屋的面积有多大,房屋的价格是多少,各种费用的结清问题。对于出卖人来讲,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签订一个相对细致的
合同,各个条条框框都签订好了,也能避免纠纷。如果买二手房时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签银行贷款抵押
合同。这个
合同涉及到卖房人,买房人,卖房人的贷款银行,买房人的贷款银行,还可以再加三方,卖房人的贷款银行指定的
保险公司,买房人的贷款银行指定的
保险公司,还有中介公司,这个贷款行为可能涉及到七方,因此比较复杂。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想签订一个细致的
合同,可以请个律师。
六、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家
违约,作为买家是否有权解除
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合同解除权不能任意行使,即使卖方
违约,买家要行使解除权仍需要具备
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协商一致在
合同内约定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的条件,该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通知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权即
合同法规定的对方
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权,主要包括对方逾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违反
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对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
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才可以解除
合同。
这就是买二手房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的整理了。其实无论是深州二手房还是其他一些地方的二手房买卖,都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而发生这些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我国法律是会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