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们为了自己出车祸后能够尽可能多得到
保险的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就会在购买了强制性的交强险之后又额外参加了商业
保险,但是一旦真的出现
交通事故需要
保险公司负担赔偿的时候又会出现多家公司理赔的顺序问题。那么,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关于交强险(全称应当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问题,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作了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以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裁判依据。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确立了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该款时应当注意:第一,若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一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即应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第二,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若事故损害超出了
保险限额,其超出部份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
交通事故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第三,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制度之确立。此强制
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承担的损赔责任为标的的责任
保险,此为强制
保险,凡机动车运行必须投保此强制责任
保险。按照专家理解,在诉讼法意义上,第七十六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
保险公司为被告提
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且此项请求权为法定请求权,并独立存在,
保险人在限额内承担无条件支付义务(参注同上)。关于商业三责险(全称应当是第三者责任商业
保险)问题,我国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
保险的被
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第二款规定:“责任
保险的被
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
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被
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份直接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金”。该两款规定通过比较,第一款表明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或者
保险合同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
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但这仅是对
保险人的授权性规定,并未从实质上为
保险人设定相应之义务,因而并不能成为第三者请求法院将第三者责任商业
保险的
保险人确定为赔偿主体的法律根据。而第二款规定则为
保险人设定了特定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的义务。依此规定,第三者均可以向
保险人请求直接赔偿
保险金。就法律关系而言,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之债为侵权之债,而
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所负之债则为
合同之债。
保险人根据被
保险人的请求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系基于被
保险人对
合同债权之转让,商业三责险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基础法律关系乃是
合同关系而非其他关系。交强险与车主自愿选择的商业
保险同时存在的时候就需要首先判断司机的责任承担的份额是多少,而一般情况下都是让交强险先承担相应的理赔额度然后再根据剩下的比例要求商业
保险继续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