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支付按自然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
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
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
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解除劳动
合同应有充分的法律及
合同依据,《
合同法》及《劳动
合同法》中均有专门条款规定了解除
合同的情形,这是法定解除
合同情形。当然,企业也可与员工在聘用
合同中约定解除
合同的情形,但应注意不能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2)解除
合同应有正式书面的《解除
合同通知书》,上面应写明解除
合同的原因及参照依据等,内容应客观真实,理由应充分,应有企业的盖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应以送达当事人时为准,如未送达并不产生解除
合同的效力,因为解除
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为,会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如草率为之或马虎从事,日后可能造成不利于企业的后果。
三、劳动
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
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
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
保险的规定
执行。综上所述,代通知金支付按自然日来计算的这种做法是受到我国劳动
合同法的保护的,所谓自然日实质上就是按照员工上一个月整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代通知金,而且不因为员工的上一个月的出勤天数就受到任何的影响。不过待通知金需要支付的情形在我国内地的劳动
合同法当中有三种特殊状况,需要吻合才会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