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随着我国的科技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
专利技术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我国的
专利市场上了。
专利作为一种技术,在某个领域有着不可比拟的价值。对市场和企业都尤为重要,那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对这一问题为你解答关于
专利的一些问题。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是指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
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
合同。
一、基本介绍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
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
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
专利实施而对
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
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
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或地方
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国家
知识产权局或地方
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让与人编辑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合法的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经
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一方也可以作为让与人对第三方许可;
一项
专利或
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
专利权人或者
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专利技术的内容和
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
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
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
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
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
违约责任以及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
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三、种类
普通实施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
合同,
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
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
专利,同时
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
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
专利的权利。
独家实施
依照这类
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
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
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
专利,但
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独占实施
这种
合同是指
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
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
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
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
专利。
相互交换实施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
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
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
合同。
分实施
分实施许可
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
合同而言的,在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
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
合同,由第三人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
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
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
合同。分实施许可
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
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说明编辑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
可以使用国家
知识产权局监制的
合同文本;
采用其他
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
合同对
专利技术的使用和地域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这点
专利的持有人应在
合同编写时充分考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争端。另外还应考虑以他
专利细节上的问题,切实的保护对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