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中,父母一旦
离婚,意味着其中一方是不能取得孩子
抚养权的。那对于
离婚时未取得孩子
抚养权的一方来讲,此时应该怎么做呢?可能大多数的父母都不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
离婚时未取得孩子
抚养权该怎么做
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
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
3、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
4、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变更
抚养权之诉。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没有得到孩子
抚养权的一方,时常会破罐破摔,尤其是当孩子表达不愿意随他(她)而生活的时候,还会迁怒于孩子,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一概不管不顾。这样做是极其错误的。孩子终究还是孩子,只要对他(她)真诚的付出爱,慢慢的孩子就会回到自己的身边(尽管也可能不会忘记对方,事实上我们也不主张怂恿孩子记住一方,而忘记另一方,那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将会构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二、变更子女
抚养权手续: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
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
离婚案件,不是对原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
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
离婚还是判决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
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
起诉。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
起诉,由人民
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
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
起诉,要求人民
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
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
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要是一方在
离婚时未取得孩子
抚养权,也不能灰心,此时还是拥有探视权的,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就隔断了与孩子之间的联系,这样只会造成与孩子之间的裂痕。而要是发现对方抚养子女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还可以申请变更
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