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单方解除
合同的情况,由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所以选择单方解除
合同。在
商标许可使用的
合同中也有相关的情况的规定,那么,
商标许可单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呢?单方解除
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解除是终止有效成立的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类型。就约定解除而言,它通常是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约定的解除
合同的条件具备,即一方存在
合同约定的
违约行为使另一方产生
合同解除权。本案反映的问题是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时,当事人仍然应履行
合同义务。其中富有启发意义的是,
合同约定重大
违约是构成
合同解除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审慎地判定
合同当事人存在的
违约行为是重大的
违约行为还是一般性质的
违约行为。如果
违约方仅仅存在一般性质的
违约行为,就不应承认另一方取得
合同解除权。另外,即使取得了
合同解除权,也应在行使该权利后才能产生解除
合同的法律效果。
一、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从一般意义上说,
合同解除属于
合同终止的一种类型,它是指“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
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
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由于
合同的解除将导致
合同的终止,因此解除可以成为
合同终止的一项原因”。
合同法设置
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下矛盾:
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
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
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
合同,甚至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2]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解除是指终止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一旦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被依
合同约定解除或者法定条件解除,原
合同将不再
执行,原
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再存在。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在特定情形下需要解除,有利于使当事人从
合同纷争中解脱,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被解除的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合同。如果
合同未予成立,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
合同依法成立至被履行前的情形。另外,如果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因被宣告无效或者依当事人请求被撤销,也不存在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解除问题,因为此时涉及的是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问题。应当注意的是,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与可撤销不同。撤销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场合以及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则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第二,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下所述,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均需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成就。第三,应存在解除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仅符合
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仍然不够,需要行使解除权、有解除
合同的行为才行。一般而言,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是其独立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并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不过,正如下面还要探讨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通过以上的内容,相信您已经对
商标许可单方解除
合同会涉及的方面以及涉及方面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类问题会较少遇见,但是对这类问题的认识也是对自我知识量储备的一种提高和丰富,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