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许多的
合同是相互依存,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前置的
合同履行完毕才能进行后面
合同的旅行。当前置
合同违约,导致后面的
合同无法进行时,后置
合同的受益者就具有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时的情形的呢?本站来为您详细解答。
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
违约的抗辩。先期
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
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
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
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
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
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
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
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
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
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
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
违约和一方
违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
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
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
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
合同认定为双方
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
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
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
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
违约责任是很有用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的相关法条
中国《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
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
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一般发生在前置
合同违约,导致后续
合同无法完成时,后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
合同,但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时才会生效,如果法律界定前置
合同并未
违约,后方须履行
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