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

伴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农村家庭内部成员由于结婚、生子、离异、再婚等等问题需要进行签订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同时,也需要对承包地分割经营,保持日常的生活劳作,防范家庭内部成员分割承包地的矛盾扩大,维护家庭和谐生活。今天,我们为您讲解有关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分户是由于家庭内部成员关系变化对家庭内部拥有的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土地进行法律上承认有效的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一) 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 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三) 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四) 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2、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故只简单列举,不再赘述。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分割和承包要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协议,并且由整个村庄三分之二的人赞成通过再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证明和认定,这个承包协议才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应,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随后,土地承包人要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不能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活动。我们提示,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经营要依据当地法律政策进行签订,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律师进行解答。...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


·农村福建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农村福建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我们城乡居民可以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国家为了建设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对悲声地址进行相应的补偿与安置。作为一个福建省人民,也随时有可能面对被征地的问题,那么农村福建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就成......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吗
      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使人合法财产,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资格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应当被继承。二、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继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


·土地流转概念简介是什么?
      土地流转概念简介是什么?一、基本概念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


·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如今对农村地区的征地是越来越多了,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


·债权人起诉时应当注意什么
      债权人起诉时应当注意什么一、债权人起诉时应当注意什么(一)有确定的被告。债权人起诉的首要条件是存在确定的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起诉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需要审查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


·北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
      法院在遇到案件需要司法鉴定的时候,由于法院本身没有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所以它会向外委托。北京就有许多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正是因为这样的机构有很多,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这些机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北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委托司法鉴......


·医疗事故赔偿适用法律
      医疗事故赔偿适用法律日前多家媒体曝出有关医疗方面的内幕,多起医疗事故也一并曝光,但是人们对于医疗事故的界限,何为医疗事故,事故发生之后该如何靠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并没有很深刻的认识。今天我们就向您详细介绍,发生医疗事故后,有哪些法律可以适用......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期限和条件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期限和条件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



·田律师就担保问题的归纳总结
          最近,很多当事人就担保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田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较为关心的一些法律规定,归纳如下,希望对有所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    《担保法》    第五条: ......


·购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杜XX诉称,我于2007年1月17日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X号房屋,并于2008年9月17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某公司向我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房屋主卫生间管道漏水,并因此造成楼下X1号房屋卫生间大......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的扬州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


·南京律师专业咨询网
    南京律师专业解答婚姻家庭、房产建筑、公司、专利商标、刑事辩护、劳动合同及交通事故领域的法律业务。担任公司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案件代理服务。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



·并购企业估值的方法有哪些?如何进行并购估值?
      并购企业估值的方法有哪些?如何进行并购估值?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


·缔约过失之债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之债责任认定一、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一、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的驾驶证在2014换证之后因未扣分一直未进行审,是否还有效
·我当时买了部手机分期的。每月还。。可后来跟我打电话说可以拿现金也是每月还我还不起
·李律师你好!请问交通事故定到了十级伤残赔偿金额大概是在多少?
·他们拿着收据说是有他的一部分对吗
·你好,麻烦问一下孩子小离婚孩子跟谁的机律大
·公司规章制度说达不到,合格率多少就罚款多少。私自去除不良品重量,让合格率达标,公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朋友借了我1750块钱不还我找他还钱
·盗窃案调查期间派出所是否会要求返还脏款
·二手房签了合同过户当天要给中介费,我可以拿到证之后再给吗
·请问作为股东为公司贷款签了担保人,妻子也签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到期),如果退股不做股东,那么公司因资
·房子漏水是谁的责san div
·我想去陆川。人民法院搞离婚。离婚要出什么证明吗?分居已经三年


推荐律师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我的驾驶证在2014换证之后因未扣分一直未进行审,是否还有效
·我当时买了部手机分期的。每月还。。可后来跟我打电话说可以拿现金也是每月还我还不起
·李律师你好!请问交通事故定到了十级伤残赔偿金额大概是在多少?
·他们拿着收据说是有他的一部分对吗
·你好,麻烦问一下孩子小离婚孩子跟谁的机律大
·公司规章制度说达不到,合格率多少就罚款多少。私自去除不良品重量,让合格率达标,公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朋友借了我1750块钱不还我找他还钱
·盗窃案调查期间派出所是否会要求返还脏款
·二手房签了合同过户当天要给中介费,我可以拿到证之后再给吗
·请问作为股东为公司贷款签了担保人,妻子也签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到期),如果退股不做股东,那么公司因资
·房子漏水是谁的责san div
·我想去陆川。人民法院搞离婚。离婚要出什么证明吗?分居已经三年

热门城市

·清远律师
·
红河律师
·
眉山律师
·
柳州律师
·
钦州律师
·
平顶山律师
·
濮阳律师
·
德宏律师
·
晋城律师
·
顺义区律师
·
廊坊律师
·
海北律师
·
贵阳律师
·
邯郸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渡口区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