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的吗赠与
合同属于实践
合同还是属于诺成
合同?很多人都不知道实践
合同和诺成
合同如何区分,当然也就不知道赠与
合同到底属于哪种
合同,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实践
合同与诺成
合同的区别,以及为您解答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的吗。
一、赠与
合同
赠与
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赠与
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在《
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
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
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还是诺成
合同存在争论,最终
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
合同法》对赠与
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
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
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为诺成
合同。”中国
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
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
合同是诺成
合同。
二、 实践
合同与诺诚
合同
(一) 区分意义
实践
合同是与诺成
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
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
违约责任。而在实践
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
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
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
合同才能成立。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
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
合同,质权设定
合同及其定金
合同也属于实践
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
合同并非都是实践
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
合同。
(二) 责任不同
在诺成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责任。在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
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
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诺成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
合同,即“一诺即成”的
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实践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这种
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
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
合同,保管
合同等。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成立;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2]
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
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
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
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综上所述,中国《
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
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
合同是诺成
合同。本文通过对实践
合同与诺成
合同的意义与责任来区分诺诚
合同与实践
合同,因此赠予
合同是实践
合同的吗?答案是不是实践
合同,而是诺成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