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
离婚诉讼
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离婚案件
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二)、军人
离婚案件的
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
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
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在阅读了上文内容之后,您应该知道
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吧。按照民事纠纷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实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当然存在特殊情况的,自然也是可以到原告一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
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