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
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工伤
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
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
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
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
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度职工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
二、上海市工伤
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
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
保险费;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应事先由区(县)社保分中心批准同意。
三、领取工伤
保险待遇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3、工伤
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
医疗费用原始
票据原件(若原始
票据无
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
医疗费用
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
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
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
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
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4)对于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
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
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工伤
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
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
保险费、工伤
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
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综上所述,工伤
保险是由企业全部承担的,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上海市工伤
保险的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上限不得超过21396元。企业缴纳比例在0.2%到1.9%之间。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工伤的,可以持身份证、工伤意见书等材料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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