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
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根本
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必须存在违反
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
违约的前提条件。(二)
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
违约的后果必须实际上剥夺了一方根据
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
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
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三)
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
违约的结果。二、根本
违约的构成有哪些类型?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
违约,但如果
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
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
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
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
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
违约,非
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
合同。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
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
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
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
违约,非
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
合同。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
违约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
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
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
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
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
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
违约。4、先期
违约场合在先期
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
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
违约,可以因此解除
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
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
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
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我们详细的介绍了根本
违约的构成要件中所包含的三个因素,也就是说,只有在满足这三个条件其中之一的情况下,交易的一方才算是构成根本
违约。当然,针对不同的根本
违约情况,具体的
违约事实也有具体的分类,这将是承担法律后果的一个具体判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