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全名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法中放在妨碍司法活动一节,可以看出其主要是影响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财产损失。为了保障法律的权威,人民
法院的判决能够有效
执行,需要对拒执罪做到准确认定,那么具体而言拒执罪是什么?怎么认定?
一、拒执罪成立条件
1、指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
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
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
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
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协助
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
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四)被
执行人、担保人、协助
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拒执罪构成要件
(一)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
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
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
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
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
执行的对象,是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
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
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
法院在诉讼或判决
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
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
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
执行。
(2)是具有
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
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
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
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
执行的问题。经人民
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
法院负责
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
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
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二)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人民
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1、要有拒绝
执行人民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
执行,是指对人民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
执行人员,抢走
执行标的、砸毁
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
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
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
法院的
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
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即可构成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2、
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
执行义务人本身无
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
执行,而不是拒不
执行。所谓有能力
执行,是指根据人民
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
执行人民
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
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
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
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
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
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
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协助
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
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四)被
执行人、担保人、协助
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
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
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
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
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
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
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
执行人民
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
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
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
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
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
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
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
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三、拒执罪法律和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
执行人、协助
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
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
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
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
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
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
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
法院查明被
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执行人员进入
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
执行现场,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
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
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
执行公务证件,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
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
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
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
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
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
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
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
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拒不
执行判决和裁定,最基本的要求是行为人有能力且能够履行,如果说实在无法履行的是不能够被认定犯罪的。实践中,恶意不履行不
执行判决的情况较常见,为了做到准确认定和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