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
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
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
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
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
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
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
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
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
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 指挥
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
执行人员
执行死刑。在
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
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