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合同格式是怎样的?
专利代表着公民的权利和权益。
专利权保障自己研发的软件或其他劳动成果不允许他人盗用,剽窃。一旦发现他人盗用,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
专利申请通过之后,会有许可
合同。那么
专利申请
合同格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简单介绍。
一、
专利申请实施许可
合同格式:
根据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兹
委托______
(地址______)
专利代理人______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的发明创造
□发明
专利
申请 □实用新型
专利
□外观设计
专利
授权上述代表人办理,
□申请、审批、复审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____(盖章或签字)
委托单位代表人____(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二、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四、
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
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五、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六、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同时该单位代表要签字。委托方是个人时,
要求本人签字。
二、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
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
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
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包括
专利申请实施许可
合同,以下简称
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
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
专利合同的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
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一项
专利或
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
专利权人或者
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
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
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
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受让人在
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备案的
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
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
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
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
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
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
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
知识产权局监制的
合同文本;采用其他
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
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
知识产权局指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
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
合同条款,填写
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
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
合同副本;
(三)
专利证书或者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
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
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
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
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
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
专利合同期限超过
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 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
知识产权局,确认
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
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
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国家
知识产权局设立
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在
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
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
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合同性质、备案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
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
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延长
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
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正在履行的
专利合同发生
专利权转移的,对原
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
专利申请实施许可
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
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合同履行期间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
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
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
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对
专利许可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国家
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期以工作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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