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通常的认知当中,只要你为这个公司做事,那么你与这个公司就存在着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却不尽然,存在着特殊情况,你与公司是不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例如
保险公司与
保险员劳动关系就是不成立的。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就跟本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
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和
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
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
保险代理
合同时,应当在
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
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
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
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
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
保险公司员工,与
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
合同不是劳动
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
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
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
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
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
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
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
我国《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
保险人的委托,向
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
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
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员工与
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
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2.收入方式上,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
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
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
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
保险代理
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
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
保险公司有章可循。综上所述,
保险公司与
保险员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两者之间只存在代理关系。这两者是十分容易混淆的,因此您在签订用人
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以维护好自己的利益。更多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可以向本站在线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