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行注册
商标申请时,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被驳回,那么如果我们对驳回理由不服,是否可以进行驳回复审?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和法律依据为您回答
商标驳回复审
合同被驳回可不可以做复审申请?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驳回复审,根据《
商标法》(2013)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
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
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
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
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
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
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 对
商标注册申请和
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
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
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综上所述,
商标驳回复审
合同被驳回可以进行驳回复审。被驳回者需要在十五日之内向相关部门提起驳回复审要求,
商标局有义务听取异议人的理由,对是否同意
商标注册的决定进行商榷。如果您对复审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您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