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
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
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
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
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二、对
离婚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1、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
法院提出的不服该
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2、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
法院不予审议。3、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
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
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
法院提出
上诉。在二审
法院确定该案的
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
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其实是诉讼
离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毕竟此时
法院没有找对的话,肯定是不会受理
离婚案件,而这也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当然即使
法院受理了
离婚案件,之后发现
管辖权存在异议,也是会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
法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