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如果想要达到自己的
合同目的,就必须要先保证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
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
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呢?此外,一般情况下,
合同终止的事由又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一一讲述。
一、
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言之如下: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
合同为效力待定的
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
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
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
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
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
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
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针对
合同的目的和
合同的内容而言的。
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
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
合同的内容是指
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
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
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
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
合同法奉行
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
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偿,清偿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
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
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
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
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
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
合同关系消灭。综上,是关于“
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以及“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的有关内容,希望对解决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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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从它的签订到它的履行完毕,有时候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往往在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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