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
合同若是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要式
合同的成立条件到底是如何要求的呢?此外,与
合同成立相对应的就是
合同的终止了,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同一般有哪些终止事由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一、要式
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要是
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1、双方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2、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
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
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
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
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
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
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
合同成立。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
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
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
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
合同有哪些终止事由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
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偿,清偿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
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
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
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
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
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
合同关系消灭。事实上,您都知道,
合同的履行不会是一天、两天,一般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所以,这往往就致使在诉讼过程中,
合同纠纷的解决十分的复杂、举证特别困难。因此,当您遇到有关
合同的纠纷时,建议您最好是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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