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中小股东数量庞大,一些控股股东如果有资金需求,可以将名下的
股权进行质押。通过质押,
股权暂时转移占用。我国
公司法中有对
股权质押方面的规定,其中提到了一些数字。那么,
公司法股权质押5%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做个解释。
一、
公司法股权质押5%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持股5%以上股东
股权解除质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东(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
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解除。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1、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
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
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2、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方面有何规定?
1、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
股票,其
股权以
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
股票应当为记名
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
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
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
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
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
合同自
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
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2、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
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综上所述,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在很多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根据
公司法股权质押5%方面规定,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股权质押的解除。
股权质押解除后,股东的
股权不会发生变化。这里需要注意,
股权质押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是有效的
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