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额商品交易已经可以使用
票据进行支付。其中包括商业
票据和银行
票据,都是支付的一种方式。我国也有
票据法对
票据行为进行规定。那么,
票据行为包括什么?具备什么特征呢?我们下面为您进行简要解答。狭义的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
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
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
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
票据行为和附属的
票据行为。基本的
票据行为是创设
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
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
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
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
票据行为和附属
票据行为
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
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
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
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
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
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
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性:
(1)要式性。
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
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签章。
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
票据上签章,未在
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
票据行为无效。②书面。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
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
票据效力。③款式。
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
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
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①
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
票据行为的效力。②
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
票据,证明
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
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
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
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
票据上进行的各个
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
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
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①各个
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
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
票据行为。②各个
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
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
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
票据上的
票据行为人应对
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
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票据行为隐含着债权和债务的关系。除了
票据行为之外,还存在附属
票据行为。这些具体信息在前文都已经提到,相信阅读后您会对
票据行为和特征有了全面的了解。如果您还对其他问题还有疑问,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