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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限与立案期限的区别的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上诉期限与立案期限的区别的内容在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一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项一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申请通过可以立案的,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立案。那么,上诉期限与立案期限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为您做一说明。 一、各种案件的上诉期限 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1、民事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刑事上诉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 (1)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案情复杂、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仍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仍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统一为五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时,则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诉。 3、行政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各种案件的立案期限 (一)一审案件 1、民商事案件 ①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②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案件 ①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②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审理期限: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案件 ①立案条件: (1)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被告人在案; (3)属于本院管辖。 ②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 ③审理期限: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二)二审案件 1、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①立案条件: (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②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和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 ③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 ①立案条件: (1)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机关是与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抗诉。 ②审理期限: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上诉期限与立案期限的区别 1、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五内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然后,整理卷宗,连同上述材料送中级法院。这样算起来,就是40多天。 2、综上所述,二审实际上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程序,我国的立案审查专指一审,因此只要当事人没有超过上诉期限,二审法院的受理是绝对的,也就不存在立案期限的问题,但二审法院的审判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束。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当事人提起的上诉申请,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一般法院应该在十到十五天完成申请,法院对于一审案件,一般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二审案件,法院是绝对受理的,不存在立案期限的问题。这就是上诉期限与立案期限的区别... ·还没有文章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一些工矿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安全事故频出,安全事故已经是威胁工人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发生安全事故后,政府会根据事故等级采取不同的应急机制,目前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四级。那么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我们一起...... ·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1、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2、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范围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个肯定是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人,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况不同,具体需要作出赔偿的责任人就有可能还有其他人,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范围怎么确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 ·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 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一、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一般如要比较稳妥地打赢债务纠纷官司,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 ·台州律师翁利亚办理一起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案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某配送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案由:2012年1月6日,原告在椒江区某路口,与被告一公司员工驾驶的车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电话:025-12368·电话:025-12368江苏高院在全省范围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长江流域(南岸、北岸)、太湖流域......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南京经济合同律师 南京经济合同律师办理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合同诈骗、合同纠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商业合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等。南京经济合同律师熟悉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企业法律顾问、大宗不动产交易、建筑工程款...... ·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法律规定只处罚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过在定罪处罚之前,我们要先了解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其实也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 ·有哪些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各自的影响是什么? 有哪些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各自的影响是什么?一长期股权投资是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待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有哪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有哪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有哪些?一、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基金业协...... 相关法律问答: ·我男朋友今年20岁还差一点点去年身上有个取保候审的案子今 ·银行卡及手机被盗,手机短信里有银行卡密码,网银查询显示存款全 ·车祸中的第三者的理赔问题 ·要看守所电话,不要律师 ·我可以不分给她吗 ·在自家小区停车棚里,电瓶车被偷,请问物业有责任吗 ·我做完了一整到12月底退休了,公司终奖1月份发的,不给我了合理吗? ·有朋友向我借钱,借条敲的是财务章,可钱汇在他个人卡里,有法律作用吗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含长期租赁吗? ·单位有权扣留我的档案吗? ·今日收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短信想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通讯铁塔装在我们楼顶,我们可以要求拆除吗?因为我们是六户人家一起做的一排房s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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