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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全文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可能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
票据的相关权利并不是特别了解,实际是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
票据,他存在着一个
票据的债务人,也就是出票人。并且在其他的一些方面,
票据都是经常得到使用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最新
票据法全文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一、最新
票据法全文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票据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 受理和
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
票据权利或者
票据法上的非
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
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
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
票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
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
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
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
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
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
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
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第二章
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
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
保全措施或者
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
票据债务人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
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
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
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
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
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
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
票据。
第三章 举证责任
第九条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
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
票据。该
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
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在
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
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
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第四章
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三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
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
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
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
票据债务人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
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
票据的;
(三)明知
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的。
第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
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
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的。
第十七条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第十八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
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
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
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在这里首先我们给您介绍的是
票据法当中的第一张,也就是
管辖和受理的问题,介绍了法院受理哪些关于
票据法的案件范围,除此之外就是
票据法的一些权利规定。比如说有追索权等,具体还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