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
保险条款有哪些?
由于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意外事故,故而民事主体在意外事故没有发生之前,就会向相关机构购买
保险,为了使得
保险机构和
保险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确切法律规范,根据这些规范,主要的
保险条款有哪些?
一、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
合同的当事人订立
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
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
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民法典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
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
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
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二、主要的
保险条款有哪些?
为了规范
保险行为,保护
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对人寿
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
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
保险责任(
保险收益)与
保险费(
保险支出)。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
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
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
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
保险金或解除
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
保险人在
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
保险公司不给付
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
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
保险公司可以给付
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效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
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
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
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
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但是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或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
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将多收的
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
保险人死亡后的
保险金视为被
保险人的
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在购买
保险之后,也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律的规范,否则即使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不会得到保障,这是为了保护
保险公司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