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如何计算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如何计算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


·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作了如下规定:(一)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规定,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又不符合时效中断条件的,诉讼请求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对于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的诉讼......


·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出版物侵犯著作权,是指出版者出版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由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大小,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而定。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取得授权,因此,出版者应当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侵权人委托出版的出版物,应依法处置,即......


·夫妻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会关系到两个家庭,而要是有子女的话,还会对子女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要对子女的问题处理好。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一、夫妻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房产民事诉讼管辖是怎么进行划分的
      房产民事诉讼管辖是怎么进行划分的一、房产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诉讼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房产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是该合作项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出资人可以以民间借贷......


·被抚养人工伤几级才有抚养费
      工伤在实际的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是很常见的,受工伤的情形是千差万别的,但是有一类情况不知您有没有听说过,那就是被抚养人受工伤的,那么被抚养人工伤几级才有补偿呢,劳动法规定,只要是受工伤的,都会得到一定的补偿的,具体是怎么补偿的,我们将在下文进行介绍。一、被抚养......


·面对家暴,你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践中起诉离婚用请律师吗?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需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其中起诉离婚虽然是由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但最终却不一定就是由原告承担。除此之外,当事人还需要支付所聘请的律师的费用,那起诉离婚用请律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对于起诉离婚到底需不需要找律师,这还得具体问题具......


·何为“三教”
      三教,就是指劳教、妇教、少教。  劳教,即为劳动教养人员;少教,一般是指少年劳教,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实践中也往往包含了少年管教;妇教,字面理解是妇女劳教,其实是收容教育的人员,是因卖淫嫖娼犯事,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的人,因为大多数为......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个条件是什么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



·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地址、公交路线
      南京劳动争议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南京市所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和电话,方便大家解决劳动争议......



·浦口拆迁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房屋拆迁征地律师为您解决浦口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农村土地房屋拆迁、城......



·私募基金可以不备案吗
      私募基金可以不备案吗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1、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上:《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


·证明商标转让怎么办理?
      证明商标转让怎么办理?证明商标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


·偷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偷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等内容,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对于这些行为,刑法必须加以规范。......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前天出门在高速公路上被后面的车追尾撞车了,由于当时有急事急着离开就没报警,后来撞
·我在某某单位借有37000块,5期,每期还款1643,98现在已经还了15期(24659,7)元
·本人住如皋xx村弟因窃取表妹金币品及人民币一千元,在表妹
·您好!我要怎么样才能联系你们?
·请问海门法院接受移动微法院上递交立案材料吗?
·朋友欠我钱,我把他告上法院,判决还我钱,可是现在一直没给我san
·被打轻伤二级,派出所迟迟不给处理,已经2个多月了。
·我是酒店员工,没有给辞退理由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推荐律师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前天出门在高速公路上被后面的车追尾撞车了,由于当时有急事急着离开就没报警,后来撞
·我在某某单位借有37000块,5期,每期还款1643,98现在已经还了15期(24659,7)元
·本人住如皋xx村弟因窃取表妹金币品及人民币一千元,在表妹
·您好!我要怎么样才能联系你们?
·请问海门法院接受移动微法院上递交立案材料吗?
·朋友欠我钱,我把他告上法院,判决还我钱,可是现在一直没给我san
·被打轻伤二级,派出所迟迟不给处理,已经2个多月了。
·我是酒店员工,没有给辞退理由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热门城市

·泰州律师
·鹤壁律师
·江北区律师
·孝感律师
·海外律师
·绥化律师
·黄石律师
·广东律师
·儋州律师
·怒江律师
·平顶山律师
·屯昌律师
·济南律师
·西宁律师
·沧州律师
·温州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