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
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
合同管理机关、
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
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
合同中规定的
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仲裁协议向
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提交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
仲裁、交与谁
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二)
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
法院,一般是特定的
仲裁机构。各
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
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
仲裁员。这些
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
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虽然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
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
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四)
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
仲裁法和
仲裁规则都规定了
仲裁员及
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
仲裁活动而泄露,
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
法院起诉
如果
合同中没有订立
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
仲裁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将
合同纠纷
起诉到
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
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
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
合同方面的法律。综上所述,因订立劳动
合同的争议完全是可以选择协商的这种方式来解决的,不论是员工或者公司,在
合同中提出了过分的要求的话,双方都可以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反驳的,假如说公司面对员工提出的那些正常的要求,在
合同中却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并且协商的时候也完全不让步的情况下,对于这种劳动关系我们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提早结束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