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是所有的提出拒执罪的诉讼请求,都是会立案受理的,为了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职员的执法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在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拒执罪自诉的立案标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结合该标准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一、拒执罪自诉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
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
拘留。认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
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二、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
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
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
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
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
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
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
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
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执行人员进入
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
执行现场,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
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
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
执行公务证件,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
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
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不会被司法机关所立案受理的,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非满足了立案标准的情形之下,才能向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且只有受害者,才能提出诉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