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
商标法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司法解释在我国是起到一个补充说明的作用,因为在很多的法律制定过程当中可能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并没有想到很多,因此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当中进行补充,作出说明,比如说
商标法就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关于
商标法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一、最高院关于
商标法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
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
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
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
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
商标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件;
7、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纠纷案件;
8、
商标代理
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
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
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
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案件;
12、因
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
保全案件;
13、其他
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作出的有关
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条 第一审
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涉及对驰名
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
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
商标提起
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
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其他
第五条对于在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
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
商标法。
对于在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
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
商标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
商标法。
对于在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
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
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
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
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
商标法。
第八条对于在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
商标案件,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
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
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
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
商标法的规定。
首先需要为您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主要还是有一部分原因是新的
商标法出台,导致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变化。其次,在这里也给您介绍了一下人民法院受理
商标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