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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帮助请求权。

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自由恋爱结婚固然是好,但一定要注意是否具有以上婚姻无效的情况,防止骗婚,不要近亲结婚,并且各位处于弱势的一方要懂得根据婚姻救济制度来争取自身婚姻权利,更多关于婚姻无效情形及婚姻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欢迎向本站网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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