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的
管辖级别有哪些
我国的海域辽阔,船只也是非常的多的,为了确保海域发生的任何事情有法可依,国家出台了相关的
海事处理的法律,也设立了
海事法院,让我国海域内的任何
海事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海事法院的职能是很多的,但是究竟能够处理哪些
海事问题,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
海事法院的
管辖级别有哪些
海事诉讼级别
管辖,是指
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
海事纠纷,各
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由内设的
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
二、
管辖级别
海事诉讼级别
管辖,是指
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
海事纠纷,各
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由内设的
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
三、受案范围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规定
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
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
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
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
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
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
合同纠纷案件,海上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
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
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
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
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
海事法院承认、
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
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
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8月12日下发了《关于
海事行政案件
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
海事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
执行行政机关申请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故
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属于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是处理和海域发生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于所涉及到的
海事诉讼进行审理,并依照我国相关的
海事法律进行判决,确保双方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