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
拆迁的话会根据相应的规定来进行补偿。这一点是您都知道的。但是各个地方政府关于
拆迁这个问题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因为毕竟各个地方具体情况不一样。因此很多人想清楚的了解一下苏州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一、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被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
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
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
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
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
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
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
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
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
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二)古城保护等
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
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
拆迁人在市
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
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 3日内在
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
拆迁人公示 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
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
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应当向被
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
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
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
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 3日内,可以向市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首先我们要告诉您在苏州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需要对
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是市场评估,他是为了进行补偿金额的判断。其次就是规定了一些补偿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