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合同并支付
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合同的解除虽然是基于
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
违约金不同,并不属于
违约责任方式,仅仅是
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那么解除
合同并支付
违约金可以并存吗?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一、关于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其中单方解除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要求解除
合同的一方要有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权。其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
合同无法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
合同的权利。二、是否可以支付
违约金而不再继续履行
合同1、
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其中《
合同法》107条就将强制履行作为一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只有
合同继续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
合同的目的,因此,双方就
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2、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予强制履行而解除
合同(1)根据《
合同法》93条,
合同约定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如
合同中有关解约定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以承担定金处罚为代价解除
合同。(2)根据《
合同法》110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
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继续履行。三、是否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并支付
违约金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
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
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
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
违约金是对
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
合同与支付
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
违约金是对
违约方
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
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
违约行为与解除
合同并存。我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或
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
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
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
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
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
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
违约金。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
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
合同为前提。补偿性
违约金包括了因
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
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3、解除
合同不是承担
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
违约金在内的
违约责任。以上内容是我们整理得出的关于“解除
合同并支付
违约金可以并存吗”的问题的相关知识,不难看出,解除
合同与
违约金的并存情况,取决于
违约金的类型,如果是补偿性
违约金,则需要以履行
合同为前提,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要依照个例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