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定金
合同是很多
合同的一种,在我们的生活中,定金
合同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很多的交易或者合作都会使用到定金
合同,法律对于定金
合同以及要式
合同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容易把定金
合同和要式
合同弄混淆,那么定金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请阅读下文。
一、定金
合同的定义
定金
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
合同时,为了保证主
合同的履行,签订从
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
合同。
在定金
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
合同属于从
合同、要式
合同、实践
合同。同时,定金
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定金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是。定金
合同的条件是符合要式
合同的。
三、定金
合同的特征
定金
合同是一种特殊的
合同,它具有
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
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
合同属于从
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
合同的有效以主
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
合同无效,定金
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
合同无效,主
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
合同是实践
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定金
合同的相关法律
定金
合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
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
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
合同符合要式
合同的特征,固然 定金
合同是要式
合同 的一种,
合同对于我们的生活、交易以及很多事物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份书面证明,定金
合同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签署前必须了解相关的知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