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到期后应该怎么办?
(1)终止
合同。
(2)拿
保险单发票以及相关的证件去办理续期的手续。
《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
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
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按照
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公司。
二、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
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
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
合同效力。在
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单、
保险单和
保险凭证的概念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
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
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
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
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
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
保险人在
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
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
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
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
保险。
三、什么是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
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
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来说,
保险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负有缴付
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4、减灾防损的义务。
对
保险人来说,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
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2、
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3、履行赔偿或
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四、
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
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责任
3、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
保险法》规定的其他
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
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
保险人未按
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保险人
(2)人身
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
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
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知,当我们的
保险合同到期后,我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进行
保险合同的终止,二是如果我们突然想续期的话,可以凭借着我们
保险单的发票,还有一些相关的材料进行
保险合同续期的办理。这样子我们就又可以享有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了,但是具体是否续期,我们还是要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