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按照
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中,由于在较早时间,法律亦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正确识别事实婚姻与
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
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双方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便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
同居关系处理。(二)仅解除
同居关系,
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除外。即当事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求
法院解除双方的
同居关系的,
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分开即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
起诉请求解除
同居关系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男女如何解除双方的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但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
同居关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
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都称之为
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
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如果只是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
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
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同居关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
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都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应同等对待,即
同居关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或到人民
法院诉讼。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
同居关系的协议“
离婚”请求,所以解除
同居关系最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以上就是“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以及“
同居关系要怎么样解除”的全部内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
同居关系是由于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形成的。但是不管原因为何,解除
同居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如果发生了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最好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应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