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海事海商的兴起,相应的有关于
海事海商的案件也渐渐的多了起来。任何案件的审理都是有一定的程序的,也是有一定的步骤的。不同案件的步骤都是不同的,但是大体上还是有一些相同之处的,那么,
海事海商案件简易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讲解一下。
一、
海事海商案件简易程序是什么样的?
海事法院的级别
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
管辖,是指
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
海事纠纷,各
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由内设的
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
海事法院的地域
管辖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
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
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
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
海事法院
管辖。
二、涉及港澳的
海事海商案件有什么特殊规定?
涉外及涉港澳的
海事、海商诉讼的特殊规定分别为下: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
海事、海商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
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
起诉、应诉的,其答辩期间、
上诉期间均为三十日。港、澳居民或组织参与诉讼的参照涉外案件的期间。 5、除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外,其他涉外的
海事、海商案件的审限没有规定。 6、香港、澳门居民或企业、组织在我国法院
起诉、应诉的,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在公证文书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海事海商案件简易程序与其他案件的区别和相同的地方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了。
海事海商是近年来比较有前景的行业,但是这个行业所产生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每一种纠纷的产生都是由原因的,
海事海商案件也不例外,正是因为这样,案件类型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