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
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
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
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仓储
合同是诺成
合同,又称为不要物
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
合同。而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或称为要物
合同。保管
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
合同与保管
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
合同为不要式
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
合同成立的要求,
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
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
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
违约责任。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
合同为实践
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
合同是双务有偿
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
合同为实践
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仓储
合同保管人承担哪些
违约责任仓储
合同中保管人的
违约责任:1、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2、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3、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
违约损害责任。在仓储
合同中,如果一方
违约了,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通过支付
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去承担
违约责任。至于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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