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了有什么后果?
当事人因《
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
离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
离婚证》。具体的办事程序大概如此,但各地情况可能不同,您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局)
二、登记
离婚的条件:
登记
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1、申请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
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
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
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申请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
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
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3、
离婚申请书是申请
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
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
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4、申请登记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
离婚申请。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
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只需要带齐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即可,只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查询到情况属实,就会向其颁发
离婚证,此时,申报补办者是需要缴纳适额费用的,若在不能提供
离婚证的情形下,是不能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