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个人的抗风险能力以便在突发危机时为自己分担压力,人们通常都会为自己、家人、爱车等等买一份
保险。可见
保险对于现代社会的平稳运行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
保险法也不可或缺。那么新
保险法条款在哪些方面需要您重点关注呢?新《
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
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
保险服务领域,对
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讲,新
保险法内容与旧
保险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财产转让理赔并明确人身
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新
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即
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
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
合同。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
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并且,
保险公司因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
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
保险费,按照
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明确人身
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1)被
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与财产
保险不同,人身
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
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
保险金作为谁的
遗产?对该争议点,新
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
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
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
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旧
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
保险人的人身利益,
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
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
保险人不因此免除
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
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
保险人的利益。这次
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人们上
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新
保险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
保险活动,使
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
保险的需求。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
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新《
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
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
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
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
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
保险人的抗辩权利。财产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
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对于财产
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
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
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
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同时,新《
保险法》还规定,
保险公司因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
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
保险费,按照
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相应新
保险法条款出台后,解决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争议,理清了投保人、被
保险人、和
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让投保人在选择
保险产品时更加放心,更加顺利。相信您按照新
保险法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在购买商业
保险后可以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民事权益,增强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