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申请
专利的繁琐,现在很多人在申请
专利的时候,都是直接交给市场上的
专利代理机构的,这样做能够节省时间,并且提高申请
专利的办事效率。而且
专利代理机构对于
专利各方面的法律知识都非常专业,所以对于
专利局作出的某些不合理的决定,
专利机构都是直接就能够判别出来的。要对抗
专利局的不合理决定,自然是通过行政复议,那么,
专利复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一、
专利复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
专利法》对
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
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
专利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二、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
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1、
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
专利申请人对其
专利申请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
专利申请人对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
专利权人对
专利权终止不服的;8、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9、
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13、
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14、
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见到任何解释。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综上所述,
专利复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在接收到某具体通知书以后的60天之内,实际
专利申请人本人完全可以将行政复议的事项委托给专业的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也好,首先,国家针对
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
专利行政复议期间的很多事项,全权委托给律师,能够节省当事人很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