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对风险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当灾害来临后,参与过
保险的受害人则会减少很多费用的支出。这也是当前社会热点关注
保险事业的原因。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卖
保险的人都有偏见,认为他们是骗钱的机器,这导致人们对
保险往往丧失兴趣。其实只要我们了解
保险业参与型非法集资的各种手段,知道
保险公司的职能范围,谨慎防范虚假
保险,那么这些
保险公司就不会有机可乘。一、
保险业参与型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些(1)主导型案件,指
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
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或以
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
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
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
民间借贷及代销非
保险金融产品。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
保险产品与非
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
保险金融产品以
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
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
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
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不法机构谎称与
保险公司联合,虚构
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
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
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
保险协议,对外谎称
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
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二、避免陷入
保险业参与型非法集资的方法1、正确的
保险理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
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2、这样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不相信高息“
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
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
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3、这样识别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
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还要知道防范措施。尽量避免纳入不法分子的圈套。相信只要我们对违法行为提高警惕,对
保险业参与型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举报,大力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这些不法分子就会无机可乘,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