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如何理解工程
保险的概念?
建设工程
保险,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建设工程
保险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防范特定风险而与
保险公司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建设工程
保险的主要特征包括:
(1)承保范围广。传统的财产
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
建筑工程
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
保险。
(2)被
保险人范围宽。被
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等。
(3)
保险期限不等。传统
保险的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而
建筑保险的
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哪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三、
建筑工程
保险的承包方式
在实务中,由于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
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
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
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
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
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
建筑工程
保险的被
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
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
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
建筑工程
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
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
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是工程建设的发包方以及承包方需要了解的,若任何一方购买了此
保险,在发生安全质量只顾,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那么,首先是由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责任主体只需要弥补差额即可,这减少了自己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