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
对于鉴定费用及诉讼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繁多,难免导致审理结果出现差异,在实务中通常不判决鉴定费与诉讼费由
保险公司承担,也有个别案例判决由
保险公司承担。对于鉴定费与诉讼费承担问题,
保险公司通常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强制
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
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一条往往成为在案件中
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抗辩依据,但是
保险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有待商榷。《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
保险的被
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由
保险人承担。”鉴定费作为查明事实的必要费用,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虽然允许
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虽然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一般性规定,但是根据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
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
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
合同向
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
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
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
合同上的义务,故该约定只能适用于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受害者并无任何的约束力。《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
保险的被
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
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被
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金。”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是被
保险人怠于请求与
保险公司怠于赔偿两种情形并存,一些
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也存在问题,能拖则拖,使受害者的理赔迟迟不能到位,使得受害者最终
起诉,从公平角度讲,诉讼费也应由
保险公司承担为宜,再者,在投保人和
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
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承担的
合同责任和代替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由
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方支出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以保障案件的快速、顺利
执行,早日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救济。另外,
保险公司在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后,可以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二、
交通事故私了合法吗?
1、能够“私了”解决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私了”应该具备的条件即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
交通事故,可以进行私了解决。当如果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遇到
交通事故最好不要私了,这样对受害方或者肇事方的合法权益和赔偿都不利。
2、不能“私了”解决的情形:
在以下八种情况下,要报警按程序的规定处理,比如机动车没有号牌、没有
保险的、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司机没有驾照、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
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必须报警,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提
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
3、“私了”的效力
交通事故发生后,自行撤离现场后,能够协商赔偿数额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只要私了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从原来的侵权责任变成了
合同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
合同之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上的赔偿约定的,
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必须按协议履行。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赔偿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受害人当时急需
医疗费用救治的,属于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另外,就当事人当时的
医疗常识或者医院诊断无法预测,比如容某当时细微血管出血,B超没有发现脑部出血,不能料到将来的巨额
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所以一次性了断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在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鉴定费和
保险费一般不会由
保险公司承担,而是由责任主体承担,这也就回答了
交通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但是在实际中,若与
保险公司签订的
合同,约定由
保险公司承担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做出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