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民,无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行动自由权,即使是该公民实施了非法犯罪行为,行政机关欲
拘留该主体的,也需要按照流程规定,才能限制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公民在
拘留后,其亲属可以按照行政
拘留探视规定,按照流程提出探视申请,也可以聘请律师为被
拘留者伸冤。
一、行政
拘留探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
拘留所提前预约,在
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
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
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
二、行政
拘留程序:
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决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
执行。
拘留所应当凭
拘留决定机关的
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
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
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应当告知被
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后,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
拘留人家属。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应当对被
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
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
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
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
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发现被
拘留人可能被错误
拘留的,应当通知
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
执行拘留的,
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
拘留决定机关。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
拘留所提前预约,在
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
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
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无论公民被
拘留多少天,都是可以本日探视,但是探视的全过程,都会被监视。若当事人发现行政机关随意
拘留公民,或者在
拘留期限过后,仍然不释放,则该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得到经济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