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涉及到
遗产被继承的问题。而
遗产的继承往往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还存在债务时,此时关于在
遗产中进行债务的清偿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另外,如果涉及到房屋的继承时,如果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时,情况也是复杂的。此时需要有一个清楚的判断。那么你知道,享有
房产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的我们将为您一一分析上述问题。
一、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
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
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
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特征是什么?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
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继承的
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
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四、我国继承权的原则有哪些?
1、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
遗产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继承权的顺位是什么?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我国对于继承的顺位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什么财产才是可以继承的财产的范围也作出了规定。在享有
房产继承权情况下,首先应该明确
房产是否还存在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其次应该就是与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问题,最后就是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顺位问题,因此因为继承问题而上公堂的事情经常发生。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