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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二、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
2、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3、变换就医医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史,但投保后故意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死亡前临时出院,以达到隐瞒其住院治疗史的目的。
4、变更姓名后投保。通过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种情况,一是投保前即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投保;二是投保后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住院。
5、化名住院。一般临时用其他亲属的姓名,或随意编造一个姓名。
6、投保前门诊检查治疗。因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到医院住院治疗。
三、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
保险费的义务。
四、投保权利
1、请求
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
保险公司降低
保险费。被
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
保险公司应当降低
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
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
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
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但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
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我们首先可以告知您的是,新
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这种情况是不具备抗辩权的,而且新
保险法当中就规定了投保人明知自己有病但是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有权利单方解除
保险合同的。所以还是奉劝您,在购买
保险的时候最好不要冒这种法律风险,带病投保的
保险合同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