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经过
海事局调解无效的,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海事纠纷的处理比较费时,因此我国设立有专门的法院,比如
海事法院和海商法院等。那么,
海事法庭与海商法庭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来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
海事法庭与海商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
海事司法
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
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
海事纠纷,各
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由内设的
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
二、
海事法院都受理哪些案件?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
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2、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
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
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
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
合同纠纷案件,海上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3、其他
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
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三、什么是
海事诉讼的专属
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
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
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
海事法院
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
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
管辖权,也排除非
海事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
海事法院的
管辖权。
海事诉讼专属
管辖与
海事诉讼专门
管辖不同。
海事诉讼专门
管辖是对
海事诉讼
管辖的定性,指
海事案件应由
海事法院进行专门
管辖;而
海事诉讼专属
管辖是专门
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
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
海事法院进行
管辖。由此可见,
海事和海商是不同角度的说法,从本质上看,
海事法庭与海商法庭的区别是没有的。目前我国
海事法院设立在沿海发达的几个城市,包括上海、大连、广州等。船舶碰撞事件中,当事人决定
起诉的,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
海事法院提出。经过
海事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
上诉。